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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園地 / 制度職責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滬教委職〔2010〕37號關于《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我校中專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凡經歷國家九年制義務教育,具有初中畢業或同等學力的學生,均可報讀上海市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從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渠道中錄取新生。

第四條??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書面申請延期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二周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入學后須由學校組織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方可取得學籍。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影響他人健康的,應去醫院治療,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二級及以上醫療單位健康復查確已病愈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學生入學后,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取消入學資格,并分別報學校主管部門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學校應在一個月內將放棄入學資格和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門。

第七條??凡按大類專業招生,新生入學后可不按專業方向注冊。

第八條??學生入學注冊時,學校應按市教委中職學生資助政策,收取或減免學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第九條??學校應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 入學通知書;
  2. 基本信息(學生登記表等);
  3. 體檢表、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4. 在校期間的各課程成績;
  5. 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
  6. 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7. 學籍變動材料(有變動的學生);
  8. 學生入黨、入團材料;
  9. 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學籍檔案應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條??學校應將新生基本信息及時上報并輸入上海和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并辦理電子注冊手續。春季入學的學生(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電子注冊截止日期為3月31日;秋季入學的學生電子注冊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

第十一條??每學期開學前,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批準而逾期二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二條??學生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復學、退學及注銷學籍屬于學籍變動,學校應將每學年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及時輸入上海和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學生在每學年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后,經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者或不及格課程兩門及以下者,準予升級。

第十四條??同一學年內,累計不及格課程(經補考后)三門及三門以上者,應予留級。若第一學期補考后累計不及格課程達到留級門數規定時,第二學期課程經補考后僅有一門課程不及格,才能申請對第一學期補考未及格的課程再補考一次,但取消該課程畢業前的補考機會。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計算:

1、教學計劃規定為一個學期的課程,按一門課程計算;

2、教學計劃規定獨立設置的各種實踐性課程,均應單獨考核,按一門課程計算;

3、凡連續性課程,在同一學年內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十五條??留級的學生,留級前考核成績達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課程(體育除外),經本人申請,填寫《免修申請表》,學校教務科批準,可允許免修,學生將教務科給予的免修回執在開學二周內交任課教師。未經批準的,仍須重修。

第十六條??學生留級在最長學習期限內以三次為限,原則上隨本專業下一個年級學習;留級的學生仍應向學校交納學雜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留級當年不享受資助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市內轉學和跨省市轉學程序如下:

  1. 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如實填寫《轉學申請表》,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批,經學校同意后方可轉學。
  2. 學生和監護人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
  3. 經雙方學校主管部門核準;
  4. 由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并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在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習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半。

每學期開學前一周及后一周接受轉學申請。

學生轉學原則上在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中進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3+2”分段和五年一貫制培養模式的學校。成人中專只能在這同類中進行互轉。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興趣愛好或技能,轉專業有利于學生就業及生涯規劃;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經本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

3、留級或復學時,本專業無后繼班級;

緊缺專業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非緊缺專業,特殊情況應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批準。

學生轉專業原則上在本校范圍內進行。中等職業學校在籍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3+2”分段和五年一貫制培養模式的專業。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學生本人及監護人如實填寫《轉專業申請表》,教務科審批同意后,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由學生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如實填寫《休學申請表》,經學校審核批準,可準予休學:

1、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學習者;

  1. 學生因依法服兵役者;
  2. 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出國者;
  3. 學生因停學參加社會創業、就業實踐活動者。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在學期間以三次為限。

學生因病需要申請休學,應持本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因依法服兵役而申請休學,應持相關證明,休學期限與其服兵役期限相當;學生在校期間申請出國,可按休學一次處理,保留學籍一年。

第二十條??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學生管理由監護人負責,學校與其簽訂協議,對學生離校期間的管理進行約定。

學生休學須分別報學校主管部門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年或學期開學前申請復學,學生需填寫《復學申請表》,經學校核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必須持二級及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審查能堅持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學生(自動)退學備案表》,經學校同意并報學校主管部門核準后辦理退學手續。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可以作自動退學處理: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1. 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2. 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

退學不屬于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學生出現曠課現象,學校告知家長,家長應積極配合學校教育學生,學生一學期曠課累計達60課時時,學校出自動退學的預警書給學生本人及監護人。當學生符合自動退學條件時,應將退學通知書告知學生本人及監護人,在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收到書面告知二周后,由學校相關人員填寫《學生(自動)退學備案表》,預警書及退學通知書按經學生家長確認的地址郵寄,若地址有誤而無法收到,學校仍按規定程序辦理退學手續,及時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教務科將退學相關證明及在校成績交學生科檔案室,由檔案室將退學學生材料及時轉至戶口所在地就業促進中心。

第四章??成績考核

第二十四條??成績考核包括學業與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及學生選修情況,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通過平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行為規范等方面的考核進行綜合評定。考核成績應及時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二十五條??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可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考查成績的評定,大多數采用百分制,少數課程(畢業實習等)采用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評定。

百分制與五級分制的換算關系如下:

優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試、考查結果是學生升留級或取得學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文件規定組織學生頂崗實習,學生頂崗實習結束,應由企業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鑒定。學校應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鑒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七條??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學校審批后,可以參加高一年級的課程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成績或學分。

第二十八條??學生學業考核成績一般按學期記載。連續性課程以學年按兩個學期考核成績的平均值(算術平均或加權平均)記載;教學計劃中獨立設置的實踐性課程考核成績單獨記載。

第二十九條??學生取得與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相符的學校認可的課程合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原則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學校同類課程或職業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學習和資格證明,均應予以承認并允許免修,成績按有效成績證明記載;學生通過自學或其它學習經歷,提前達到學校教學計劃中相同或相近課程要求的,經考核成績合格,可申請免修,考核成績作為該門課程的成績記載;允許學生兼學其他專業的課程。免修由本人申請,填寫《免修申請表》,學校教務科批準,學生將教務科給予的免修回執在開學二周初內交任課教師。

第三十條??體育課為必修課。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等非主觀原因,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經學生本人申請,持有效證明,填寫《免修申請表》,學校醫務室、教務科批準,學生將教務科給予的免修回執在開學初二周內交體育任課教師,可改上保健課。體育課不及格需在次學期參加重修,具體詳見《體育課重修暫行規定》。

學校排入教學計劃的限定選修課,學生按要求選修,成績合格,取得學分后方可畢業。

第三十一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在考前須填寫《緩考申請表》,由班主任交教務科審核并備案。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舞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取消學期補考機會一次,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課程缺席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核;實驗、實習、畢業綜合實習課程缺三分之一者,必須補做或重做。

第三十二條??凡考核成績不及格或因請假填寫《緩考申請表》而缺考的學生,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補考,因請假而缺考的學生,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學生在校期間,同一門課程補考一般不超過二次,一次在學期結束后,另一次在畢業前。補考合格可取得學分。對請假緩考后成績不及格的學生,不提供另外學期補考機會。

第三十三條??學生操行評定應以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守則和行為規范要求為主要依據,操行評定每學期或每學年進行一次,采用寫實性評語形式,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學生在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工作、鍛煉身體、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可分別授予優秀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的獎勵,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的檔案。并予以公示。

????學生獎勵分為全國、市、區(縣)、行業、學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具體辦法照學校《學生獎學金評審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學生在學期間應做到不抽煙、不酗酒、不賭博、不早戀、不打架斗毆、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學校對于有不良行為和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及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學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應根據錯誤性質,情節輕重,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執行。?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處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至一年,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撤銷其處分。

第三十六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開除學籍處分可以設立聽證程序,充分聽取本人申辯。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議。對爭議較大的決定,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進行調查,并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凡觸犯國家憲法和刑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學生,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八條??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并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對學生的表彰與獎勵、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的有關資料應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撤銷后,學校應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六章??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條??中等職業教育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十一條??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的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 思想品德評價合格(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積分或學生德育積分須合格);
  2. 修滿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選修課程)且成績全部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 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第四十二條??畢業證書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學校頒發。

第四十三條??經學校批準,在學期間參加輔修專業學習,學完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并取得相應學分的學生,可由學校發給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的輔修專業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學生在畢業時仍有部分課程(含實踐性課程)經兩次補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學習年限內未修滿規定學分,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學生可在兩年內按學校規定的補考時間提前一個月向教務科提出書面申請補考或補修學分,取得畢業資格后,學校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規定程序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四十五條??對未完成學校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六條??畢業證書遺失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出具學歷證明書,補辦學歷證明書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填寫《辦理畢業證明書申請表》,學校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規定程序辦理。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已注冊學生(含注冊畢業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于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信息變更,應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修改后及時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若本實施細則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2010年9月修訂的《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有異議,以《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解釋權歸教務科、學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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